

卧室也紧邻3部电梯。原告3户业主夜间住宅内噪声经检测达31~36分贝
30分贝?35分贝?标准之惑
问及本案的难易程度怎样?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卿正科指出,"2009年,我曾代理过北苑家园小区的电梯噪声污染案件,这次的案件与那次案件有很多相似点。"
2009年,北京市北苑家园小区业主因电梯噪声污染状告开发商。与本案相似,原告的卧室也紧邻3部电梯。原告3户业主夜间住宅内噪声经检测达31~36分贝不等。当时原被告双方争执焦点在于:噪声检测的依据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0分贝,还是《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40分贝。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需对电梯井和电梯采取整改措施,使电梯运行噪声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内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在北苑家园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标准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0分贝,这在当时让我们受到很大鼓舞。"卿律师说,然而现在却遇到了问题。
2010年12月,王女士委托一家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对家中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晚间21∶00后,房屋中客厅在电梯运营时噪声(等效声级)达到41.7分贝,小卧室(等效声级)噪声达到39.5分贝;客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47.5分贝,小卧室噪声(倍频带声压级)43.8分贝。
"显然,电子城的噪声值远远大于当时北苑家园的噪声值,可我们现在却没有了确切的噪声评价依据。"卿律师说,通过查阅有关部门的最新相关规定得知,目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也就是说,30分贝的标准已经明确不能适用电梯等室内噪声污染的评价。"卿律师说,这让人感到很迷茫。居民楼内的电梯噪声究竟由谁来监管?判断电梯噪声是否超标究竟要使用什么样的评价标准?
在庭审现场,被告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承认原告提出的噪声扰民现象的确存在,并去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测,但对于其噪声是否超标?超出多少?被告代理人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针对这起案件,目前我们只能转而依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35分贝噪声评价标准。而我认为这有些不太科学。"卿律师指出。
从北京中环物研究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为原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到,在说明一栏中注明:"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对为本楼居民服务的居民楼内设施无评价标准,故本中心在此次检测中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规定执行,不做评价。"字里行间中不免也透露出,检测机构在面对评价标准时,也同样感到茫然。
卿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针对社会上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恢复适用30分贝的电梯噪声评价标准,以更适应当前低频噪声污染的发展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