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噪音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北部新区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北部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按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环(2004)22号)要求,北部新区将开展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为保证创建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创建范围及整治任务
(一)创建范围
北部新区建成区。根据宜居办提供的资料, 2010年初北部新区建成区为40.88平方公里。
(二)整治任务
重点整治噪声超标交通路段、社会生活噪声源、工业噪声源、建筑工地噪声源。
二、创建验收标准
(一)对北部新区建成区进行网格法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应执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声源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值5分贝。
(三)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控制在《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内,并针对该区域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四)对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三、创建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4月底前)。
主要工作:
1.调查摸底。明确需要整治的噪声超标交通路段、社会生活噪声源、工业噪声源、建筑工地噪声源,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整治经费。
2.宣传动员。由管委会组织召开环保四大行动创建噪声达标区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任务和要求;由各责任单位对其管理对象进行宣传,并结合媒体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形成部门联动、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0年5月—10月)。
主要工作:
1.开展执法检查、巡查,查处违法排放噪声行为;
2.落实整治措施,消除噪声污染源;
3.开展验收监测。
(三)验收阶段(2010年11月)。
主要工作:
1.形成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2.总结表彰。
四、创建措施及责任划分
(一)合理规划,构建居住区与交通、工业等设施的和谐关系,从源头控制噪声产生。
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以“宜居”为目标,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与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部门:在设计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对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建筑物设置隔声门窗,或者调整功能,采取立体绿化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新建道路一律采用沥青路面
(二)控制交通噪声。
规划部门:在审查时要求建设单位对新建道路一律采用沥青路面,在可能的情况下降低道路坡度。
市政部门:在进入噪声达标区主要路段设置噪声达标区创建标志,在居民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集中区域路段设置禁鸣或限速、限行、禁行标志;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尽可能对部分经过敏感建筑物的路段设置隔声屏障。
交巡警支队:对噪声影响突出的路段分别采取单向循环行驶、分流、限速、禁行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污染;协助市政等部门对违规渣车、货车等进行处理。
(三)控制工业噪声。
环保部门:严格控制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保证新建工业项目噪声排放稳定达标。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监管,责成超标排放噪声的企业限期整治,经整治仍不达标的进行工艺改造、布局调整或搬迁。
(四)综合整治居住区噪声污染。
工商、社发部门:对居住区内的加工、娱乐企业核发工商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时,要求申请人必须取得环境保护批准书;依法取缔居住区内未取得工商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加工、娱乐企业。
环保部门:强化加工、娱乐企业的噪声监管。对违反规定开设的文化娱乐场所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对已取得工商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排放噪声(振动)达到环保要求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并监督其按证排放。一旦出现违规排放行为,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依法从严处罚;协助街道完成安静小区创建工作。
市政、国土房管部门:分别责成街道城管执法机构和物管机构强化日常生活中的噪声控制。禁止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在健身娱乐活动时使用高音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公安部门:强化商业经营活动的噪声监管。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卖、叫买,禁止使用高音响器材招徕顾客;加强偶发性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
各街镇:完成年度安静小区创建目标任务。
(五)控制建筑施工噪声。
建设部门:对因工艺需要而要进行夜间施工以及抢修抢险的,要从严审查,并将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
环保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排污申报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临时审批手续,并向周边居民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管委会环保“四大行动”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进行总结、部署。责任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协调落实相关工作。高新区环保分局负责全区日常创建工作的协调联络。
(二)建立推进机制。
1.任务分解落实机制。各责任单位应将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或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范围及进度要求。分解方案于4月30日前报管委会环保“四大行动”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2.定期检查通报机制。各责任单位每月向管委会环保“四大行动”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经高新区环保分局牵头现场检查核实后予以通报。
3.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对未取得环境保护批准书的加工、娱乐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执照,社发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物管机构不得为其装修、营业提供水电;二是对噪声污染扰民的经营行为,由环保部门会同工商、社发、市政、规划等部门联合执法,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取缔;三是违规渣车、货车等车辆的噪音污染问题由交巡警支队会同市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查处。
(三)落实创建经费。
财政部门应从创建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核定拨付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