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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归谁管?污染标准如何定?

噪声污染归谁管?污染标准如何定?
    
    1986年,上海市政府曾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规范。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其中也有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生活噪声管理都作了规定,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或比较原则化,很难满足当前对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需求。”余飞麟表示,这导致了目前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社会生活噪音管理的工作效率。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界定也是一大难点。“《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为‘超标且扰民’,但社会生活噪音是否超标,现实中很难界定。”
    
破解: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噪声纠纷解决机制
    
    此次制定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环保部门负责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监管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规划部门负责通过合理规划布局,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在建筑设计规范中予以明确;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对居住区以及居住区公用设施产生的噪声矛盾进行指导和协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余飞麟介绍,《若干规定(草案)》从三方面入手建立社会生活噪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噪声产生者与影响者之间的协商机制;二是发挥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协调与调解功能;三是建立行政处理的最后保障。
    
创新:变“结果罚”为“行为罚”新建住宅声环境强制公示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如何认定是困扰环境执法人员的一个大难题。余飞麟介绍,执法人员执法时,经常会陷入如何认定噪音的困扰。“这次制定《若干规定(草案)》时,我们先对噪音污染的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了五个方面可认定的情形;其次,对执法方式作了改变,变原来的‘结果罚’为‘行为罚’,明确了禁止行为的同时,规定只要从事就可处罚,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若干规定(草案)》还创新性地引入了新建住宅声环境强制公示制度,保障居民对住宅声环境的知情权。“当前,由于居民对所购住宅周边的声环境状况不知情,造成居民入住后投诉不断的现象较为普遍,设立这一制度就是为了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余飞麟介绍,《若干规定(草案)》还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该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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